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各类电池及充电设备的安全管理,防范电池漏液、过热、燃烧和爆炸等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秩序,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教发函〔2023〕68号)和《绍兴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绍理工办发〔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内所有用于教学、科研的电池,包括各种容量的锂离子电池、聚合物锂电池、镍氢电池、铅酸电池和不间断电源(UPS)等,以及配套的充电设备、充电监控器、电池充电与存储柜的采购、验收、存储、使用、充电和报废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应遵循 “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担责” 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规范操作”的原则,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电池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将电池安全管理纳入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应切实做好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实验室应按照教学和科研实际最小需求量采购电池及充电设备;应通过正规采购渠道,选择具备 3C、CE 等安全认证的正规厂商产品,严禁采购“无品牌、无型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的“五无”产品;充电监控器应采购具备过充保护、过热报警和短路断电等功能和性能合格的产品。
第五条 产品到货后,实验室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核对电池型号、容量、数量与采购清单是否一致,检查电池外观,不得有撞击、破损、鼓包、变形和漏液等损伤;应测试充电设备参数是否与电池匹配;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登记入账,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退回供应商,并做好退换货记录。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电池及充电设备管理台账,应详细记录电池品牌、型号、容量、采购日期、额定电压电流、存放位置、安全责任人和充电设备及监控器的型号、参数、校准日期等信息,台账应定期更新,并应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中备案,实现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第三章 存储
第七条 电池存储区域应保持通风、阴凉、干燥,温度、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远离阳光直射、暖气和烤箱等高温源,避免高湿环境和仪器设备;闲置的电池应储存在专用电池储存柜中。
第八条 存储区应张贴操作规程和 “严禁烟火”、“远离易燃物” 等安全警示标识,应配备D类灭火器或专用锂电池灭火器、灭火毯和沙箱等专用消防器材。
第九条 大量电池(特别是锂电池)的存储场所应配备防爆柜或专用防火箱。
第十条 电池存放时应确保电极不短路,可对单体电池的电极进行绝缘处理(如贴上绝缘胶带),并应放入专用收纳盒中。
第十一条 必须按电池类型、特性分类存放,严禁将电池堆叠;锂电池应单独存放于专用防爆柜内;禁止电池与金属工具、金属物体、腐蚀性试剂和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应避免金属物体触碰到电池正负极,造成短路,损害电池甚至造成火灾危险;应防止发生化学反应而引发危险;存放前应再次检查电池外观,有破损、鼓包的电池必须立即隔离并标记待报废。
第十二条 长时间闲置的电池应保留适宜荷电状态,锂电池宜保留30%~50%电量;实验室应安排专人每周检查闲置电池电压和外观状态,对存放超过6个月的电池,应按厂商要求进行充放电循环维护;对超过使用年限、性能衰减严重的电池,应及时纳入报废流程,不得继续存放或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部转运电池时,应使用原始包装或专用防震箱,将电池逐个固定隔离,避免相互碰撞;转运过程中禁止剧烈摇晃、抛摔,严禁携带电池乘坐电梯时与金属物品、化学品混放。
第四章 充电及充电监控
第十四条 应划定专门的电池充电区,与人员、实验操作区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1.5m;电池充电区与易燃物品存储区必须有物理隔离措施,且安全间距不得小于10m;充电区地面应铺设防火垫,并安装专用插座,电气线路应符合用电负荷要求;充电区必须放置烟感等监控设施,并确保每路充电设备均接入监控范围;应选用具有安全保护和防爆功能的专用柜进行电池充电。
第十五条 充电时须使用与电池匹配的原厂或认证合规的充电器,严禁不同规格的充电器混用。
第十六条 充电前,应检查电池外观,若发现电池有鼓包、变形、漏液、有异味、接口松动、外观和充电线破损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 充电时,应将电池置于不可燃表面,电池周围1.5m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第十八条 充电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全程值守,严禁无人值守情况下充电,严禁过夜充电;值守人员若需要临时离开,必须先关闭充电电源并拔掉充电线。
第十九条 电池充满电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拔掉充电线,移走电池,避免过充损伤电池。
第二十条 充电完成后应整理充电设备,检查充电区域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严禁将充电器长期插在插座上,并杜绝空载耗电及安全隐患。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使用电池的设备,其功率和电流等参数应与电池的额定参数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撞击、挤压、穿刺电池,禁止私自拆解、焊接、加热或改装电池;不得发生短路、快速放电、过度充电或机械损坏等可能导致电池热失控的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高温、高湿或可燃物堆积的环境下使用电池;若发现电池异常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其移至安全区域观察。
第二十四条 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应佩戴绝缘手套;非实验用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和平衡车电池等,严禁进入实验室使用或充电。
第二十五条 充电设备应定期维护,应每月清洁设备表面灰尘,检查线路是否老化破皮;若发现充电器接触不良、监控器数据异常等问题,必须立即停用并送修,维修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禁私自拆修设备。
第二十六条 使用或充电过程中,若发现电池出现发热、异味、鼓包、漏液等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或充电,将异常电池转移至空旷安全的隔离区域,由专人按应急流程处理,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章 报废与回收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电池必须报废:
(一)出现鼓包、变形、漏液和破损等无法修复的损伤;
(二)性能衰减严重无法正常充电、无法满足实验需求;
(三)超过厂商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相关设备。
第二十八条 报废电池应进行放电处理(对锂电池,应放电至额定电压以下),不得过速放电,并应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报废电池均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放入实验室专用的防泄漏容器或有害垃圾回收箱内,并贴好标签;破损、漏液的电池应先用防腐蚀密封袋单独包装后再进行投放。
第三十条 报废电池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报废电池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放;严禁随意丢弃、掩埋和焚烧报废电池。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每学期汇总报废电池及充电设备数量,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并留存处置合同、凭证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电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漏液等事故的处置流程,并纳入学校实验室综合应急预案;各实验室每学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师生熟练掌握处置流程。
第三十四条 电池一旦发生冒烟、起火时,应立即实施如下应急操作:
(一)在确保安全可行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二)迅速移开燃烧物周围的易燃品;
(三)严禁移动起火电池;
(四)火势较小时,首选使用灭火毯覆盖,隔绝氧气;或使用干沙进行覆盖;次选使用D类灭火器或专用锂电池灭火器;火被扑灭后,应等待电池冷却后再进行搬运处理。
(五)严禁用水直接扑救锂电池火灾,除非是大量水用于冷却周边物品、控制火势蔓延;
(六)火势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拨打学校安全保卫部电话及119报警,应同时按应急预案流程上报相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电池发生漏液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和护目镜,应使用吸附棉、吸液带或惰性材料(如沙土)吸附漏液;收集后的污染物应按有害废物处理,不得随意擦拭或倾倒;若漏液接触皮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情况严重时及时送医。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安全保卫部上报,应说明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置进展,不得隐瞒、拖延上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应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 培训与监督追责
第三十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每学年组织全校实验室人员开展电池安全专项培训,内容涵盖本细则、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新入职师生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电池及充电设备,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每季度开展电池安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各实验室台账、存储环境和设备状态等,对发现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应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各实验室应每周开展自查,做好自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对未落实本细则规定,存在违规采购、违规存储、违规充电等行为的实验室及个人,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若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应依规追究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