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减少重复购买,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和资金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42号)、《绍兴理工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细则(试行)》(绍理工办发〔2026〕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是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明确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的主管领导。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论证、合理购置、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凡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纳入购置可行性论证范畴。仪器设备包括从第三方购买商品化仪器设备(或系统)、委托第三方定制的仪器设备(或系统)。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套设备。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及时组织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未批准立项的仪器设备,在下一年度不予购置申请。
第二章 论证分级
第六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立项论证,并提供立项依据。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对部分专项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经上级部门、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项论证并通过的,相关论证材料可作为可行性论证的重要依据,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后可不再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章 论证程序
第九条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可行性论证申请。各购置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论证申请,同步提交《绍兴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绍兴理工学院行政类设备项目申报书》)及《绍兴理工学院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1),其中大型仪器设备还需提交《绍兴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附件2),进口仪器设备还需提交《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附件3)。
(二)材料审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购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可行性论证环节。
(三)组织可行性论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材料审核通过的项目在2周内组织召开可行性论证会议。
(四)设备采购执行。纳入设备年度预算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项目可进入设备采购环节。其中大型仪器设备需将其可行性论证报告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条 可行性论证会议一般由分管设备的校领导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领导主持,论证组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技术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论证组成员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专家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非本单位专家,专家应为领域内专业人员,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技术专家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2位非本单位专家,专家应为领域内专业人员,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家组组长人选原则上应为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申购设备,且不能与申购设备或申购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
(四)行政、后勤、公共基础设备设施等非教学、科研使用方向的仪器设备,论证专家人选技术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可行性论证会议主要程序为:确定论证专家组组长、项目负责人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形成论证会议意见。
第四章 论证内容
第十三条 购置可行性论证是对新购仪器设备的学科关联性、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共享性、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评价,论证内容包括:
(一)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建设背景、目的及意义;
(二)拟购置仪器设备的用途、功能、使用范围、技术指标参数及特点,包括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等;
(三)对比学校或所在区域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状况、需求情况等,评议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
(四)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条件,包括使用场地空间(具体房间、层高、承重等)、能源动力保障(供水、供电等)、运行环境(防潮、防震、防磁、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条件,排污、三废处理等环保条件等)、实验技术队伍配备(含操作人员资质)等;
(五)新购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方案的合理性;
(六)新购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实施计划的合理性;
(八)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评议预期产生的效益、教学科研成果等。
(九)若必须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需评估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十)根据其他管理要求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大仪论证前置审查
第十四条 对于单台套预算经费在50万以上的科研设备,需在《绍兴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中填写购置设备重复性自查情况,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论证前置审查。前置审查结果将作为新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的前提依据。
第十五条 前置审查的原则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学校或地区内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二)学校及地区内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学校或地区内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学校已有同型号且机时数不满足教育部要求的设备(一般按照教学及科研年使用机时不足800小时来判断),且无充分购置理由。
(二)学校或地区内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教学及科研年使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
(三)申购仪器设备与所在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四)对申购仪器设备可以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五)不具备安装使用场地、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和安全环保等条件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对上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拒不实施设备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的二级单位和申请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对其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项目给予暂缓可行性论证处理,直至整改工作完成后启动。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论证通过后,购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拟购置的设备清单、设备名称、技术指标要求等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附上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纪要、变更方案、市场调研情况并做详细说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通过后进入采购执行。变更内容较大时需重新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