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合理设置各类实验室,根据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教学、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注重效益与长期发展,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提高效益。
2.根据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实验室的设置要向统管共用型发展,按学科并根据学科发展方向设置各类实验室。
3.公共基础课、专业技术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学校集中管理的教学实验室,内容基本相同、相近的实验室不予重复设置。
4.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设置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教学实验室要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科研、技术开发的实验室要有稳定的科研发展方向及长期稳定的科研、开发任务。
2.有科学、合理、完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任务、人员设备、房屋、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来源、实施进度及采取的措施等。
3.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5.有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和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计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组织论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方能筹建实验室,筹建期满,学校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公布实验室的建制。
2.新建实验室主任的任命,由二级学院(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向人事处提出报告,学校研究通过后正式任命。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任命。
3.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由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调整与撤销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4.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具备本规定设置条件的,或挪做它用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后提出调整与撤销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方可核定人员编制,核实建设经费、建立财产账户,按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