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绍兴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试剂、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各二级学院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由各二级学院实验室负责,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情况,联系处置单位清运和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每个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信息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培训,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做好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以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第九条 对使用量小的危险化学试剂、药品,要求各实验室之间共享使用,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十条 各实验室和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清查、登记实验室各类试剂、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和管制化学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记录入库、领用、使用、保管等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易挥发化学品的实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废气必须经中和、吸附等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第十三条 各有污染源的相关实验室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确保有效实施。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置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流程,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不可将废弃的化学试剂及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器具放在楼道等公共场合,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五条 涉及到产生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内必须配置废弃物存放设施(桶、箱、架),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液应根据其中主要有毒有害成分的品种与理化性质分类收集,并在收集桶上明确标示。废液收集桶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超过容量的80%,随时盖紧,并存放于实验室内较阴凉的位置。
第十七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废弃物不得混装。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各实验室收集的废物、废液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视存量情况,及时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具有处理资质单位统一收运处理,禁止任何个人和实验室私自将废弃化学药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第十九条 提倡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师对实验室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酸、碱、无机废液(如盐酸、氢氧化钠等)可经适当中和、充分稀释,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化学药品污染环境时,必须立即启动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迅速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学校相关领导,视情节轻重,进行调查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实验室,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其他单位引以为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