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实验室建设,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工作的档案管理,提高实验室功能和效率,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是指学校各个实验室在管理、建设和开展实验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实验室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凡属经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其相关的政府部门法规、学校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发展规划与建设有关文件和资料,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等重要技术资料,实验教学资料等均需分类建立实验室
工作档案。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建制实验室共同完成。建制实验室的档案工作由实验室主任亲自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同时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建制实验室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文件材料
1.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文件;
2.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3.实验室建设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各建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仪器设备采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仪器设备采购申请报告、计划、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复和准购批示、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采购合同、设备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等;
6.实验室相关检查记录;
7.实验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8.实验室人员考核、奖惩等情况。
(二)由教务处归档文件材料
1.有关实验教学工作的法规文件;
2.学校制定的实验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3.学期的实验授课计划表;
4.实验教学检查记录。
(三)由建制实验室归档文件材料
1.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仪器设备的合格证书、装箱单、安装调试说明书、操作使用说明书、各种说明书的翻译材料等;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在学校档案室建档),包括每台仪器设备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定货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和仪器设备的维修等资料;
3.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等原始记录;
4.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情况表;
5.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表;
6.学期实验授课计划表;
7.学生实验上课登记表;
8.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
9.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成绩等有关记录;
10.实验室开放、对外服务情况登记表;
11.实验教学改革情况及成果、论文的复印件、统计表。
第五条 实验室文件材料应在收集完整后整理组卷按学年归档,并在每年11月完成上一学年的立卷工作。各建制实验室归档完成之后将档案目录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将对建制实验室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各自的实验室档案工作进行互查,。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保管期限分长期、短期和与设备共存3种。学生上课情况、实验报告、成绩记录属短期保存资料,一般至少保存5年。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应与设备共存,即保存至设备报废之日为止。除上述两项资料外,其它资料均应长期保存。
第七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纸质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特殊情况经主管业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摘录、复制其有关档案资料,均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