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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理工学院资产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管理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效益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加入绍兴理工学院资产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学院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的人员。

    专家从事和参加学校组织的设备购置、验收、维修、资产处置等项目的论证、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参与、按事选取、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熟悉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良好声誉;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工作满三年的在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资产管理相关论证、评审工作,并接受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专家互荐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邀请等方式审核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绍兴理工学院资产管理专家登记表》。

    第七条  凡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的专家,即获得专家资格,入选专家库。专家库按院内外、资产管理工作类别和性质、专业特长等逐级分类。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级及以上专家库里的专家,可直接作为本校资产管理校外专家,专家的选取和使用应遵守市级及以上相应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在资产管理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学校组织的设备购置、验收、维修、资产处置等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对相关的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二)对具体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设备购置、验收、维修、资产处置等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对具体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专家组成专家组,经集体决议,出具统一的可执行的专家组意见;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资产管理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退出;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若专家库未能具备随机抽取的条件,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具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性质和内容,选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遇有特殊需要,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另行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同时及时办理专家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经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审核通过入库的专家,聘用期为2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2年组织一次院内专家公开征集及续聘专家资格复审;

    (三)已入库专家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或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以随时办理解除聘用手续和取消专家资格,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1.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收受利害关系主体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结果的;

    5.未充分履行相关工作责任或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6.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组织专家库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和专家库资料的安全。

    第十五条  专家劳务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障,列入部门预算。专家劳务费统一按照项目评审劳务费规定标准执行,其中校内专家劳务费发放不得超过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不得超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劳务费等支出管理的通知》(绍市财预〔2020〕27号)文件规定标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