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节省经费开支,保障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电器设备、印刷机械、交通运输、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使用人员维护和专业人员维修相结合、勤俭节约和提高利用率等原则。
第四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须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明确责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保养维护的管理。由于保管不善、私自外借、私自坼卸等情况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由管理人员负责。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自己动手维修,各二级学院要创造条件培训人员,逐步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学校。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方式分为:由生产厂家维修,校外专业点维修和校内专业人员维修。维修完毕,由使用部门试机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支付维修费用。
第七条 凡需修理的普通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填写普通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部处)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其中属厂方保修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二级学院(部处)人员可直接与厂方联系,以便及时修复。
第八条 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保管人员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记录,经由使用部门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对设备进行故障评估,提出维修意见后实施。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属教学经费购置的,由各二级学院(部处)经费支出,属科研经费购置的,由科研经费支出,其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学校设备维护维修经费支出;属其他经费来源购置的,由相应经费支出。
第十条 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修维保由资产和实验室管理统一负责,经费从学校设备维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必须建立维修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资料、维修记录等,以备核查和再次维修使用。
第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