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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绍市财资〔202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土地以外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因技术原因等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综合管理。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修理或保养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三)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

    (四)国家、省规定要强制淘汰的产品;

    (五)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的;

    (六)使用期满或已到报废期,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其他固定资产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折旧年限标准执行);

    (七)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不符合国家标准,结果不可靠,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

    (八)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的;

    (九)其他确实不能使用认为需报废的。

    第六条 大型医疗设备(含甲类、乙类)报废可同时参照《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关于大型医用设备报废的指引》(〔20091号)

    第三章  报废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报。各二级学院(部门)在报废前,须提出拟报废资产申请和方案,经由二级学院(部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部门领导等组成的资产处置鉴定小组(3人及以上)根据第二章报废条件提出报废处置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报告(格式参照附件一);

    2.《绍兴理工学院单台(套)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报废单》(格式参照附件二;需要提供增置单、记账凭证、设备清单、发票);

    3.《绍兴理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格式参照附件三);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家技术鉴定表》(格式参照附件四)

    5.部门内部公示内容及结果(格式参照附件五);

    6.拟报废固定资产清单(格式参照附件六);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职能部门审核。对拟报废的资产,职能部门根据部门所提供的资产报废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专家小组鉴定。对需要学校专家小组鉴定的资产报废,职能部门会同资产报废申报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情况签署处置意见,报学校审批。

    根据《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大型医疗设备(甲类、乙类)、没有使用年限规定的固定资产、未到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单台(套)1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需要进行学校专家小组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家技术鉴定表》。

    (四)学校审批。学校根据资产报废申报部门提供的材料、专家鉴定及职能部门处置意见,进行审批。

    完成备案。按程序完成审批手续的报废资产清单及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法律、法规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时间,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四章  报废资产残值处置

    第九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处置前仍由申请报废部门统一保管,应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采取“先利用,后处置”的原则。

    第十条 审批确认报废的资产,由资产报废申报部门指定专人按照资产报废确认清单送学校报废指定仓库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的处置方式主要有:拆零利用、捐赠和变卖。

    (一)拆零利用:由申报部门提出拆零利用方案,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备案;

    (二)资产捐赠: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捐赠方案,由职能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捐赠移交手续。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三)资产变卖: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经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处置底价后,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绍兴市财政局指定第三方机构统一回收,回收后由第三方机构将收入统一缴入“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实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向学校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资产报废处置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