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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设备类预算调剂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02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设备类采购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绍兴文理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类预算方案一经下达,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按照政府采购、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安排预算支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条 已批复的设备类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或无法预见的临时、特殊事项确需调整的,可申请调整预算。

    第四条 设备类经费调剂使用只是在年度切块经费范围内调整,不得超出原有预算范围。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为教学类、行政类和信息化类设备的预算管理部门,科研与对外合作处为科研类设备的预算管理部门。

    第六条 需求部门要求追加项目预算的,需提供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预算追加申请由需求部门提出,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按以下流程执行:

    1.追加金额低于2万元的,由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追加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预算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3.追加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预算管理部门联合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项目论证,报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和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