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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规范购置行为,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绍兴文理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绍学院办发〔20229号)、《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22133号)、《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22163号)、《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1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电器设备、印刷机械、交通运输、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或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设备。

    第三条 学院各二级分院、职能部门使用学院管理资金购置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因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等情况需紧急购置的,经分管设备、招投标与采购的院领导审核并报院长审批后,可按特殊情况办理。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购买正版软件,在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时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将正版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支持国产化,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和软件。

    第六条 各分院(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性价比和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的共享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院、分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对仪器设备购置的计划编制、采购执行、合同签订、验收、增置、备案、支付、归档等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院行政仪器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仪器设备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各分院(部门)做好行政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学院年度信息化系统(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和行政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增置工作;监督学院行政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为学院信息化系统及相关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各分院(部门)做好信息化系统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学院年度信息化系统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信息化系统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验收、增置工作。负责学院信息化类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为学院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各分院做好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学院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监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与对外合作处为学院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各分院做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学院年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指导和参与科研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监督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为学院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负责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标书论证、审核;负责采购计划的执行;负责采购结果备案管理工作;监督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设备采购全流程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设备购置计划,编报年度设备购置预算,并根据实际需求调整设备采购指标,负责审核仪器设备支出、监管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分院(部门)是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论证,做好仪器设备计划申报、合同签订、验收、增置、保管等相关工作。各二级分院(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仪器设备购置的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负责人,审慎、科学、规范做好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审批

    第十五条 购置计划编制。每年六月份前后,各二级分院(部门)向各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项目制进行编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统一编制年度购置计划书。经学院批准的年度立项项目及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执行。

    第十六条 购置可行性论证。在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执行前,购置部门需通过充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同时须填报可行性论证报告,进口仪器设备还须填报申请核准表。最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组织评审。

    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会议一般由归口管理的院领导或经其授权的职能部门领导主持,需3人或以上单数专家参加,主要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报告、现场考察、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并签名。

    第十七条 购置计划执行。

    (一)采购计划申请:购置部门发起采购执行申请,在系统中详细填报设备名称、指标参数、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费来源及相关附件材料等。大型仪器设备需提交《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进口仪器设备需提交《进口设备申请核准表》。

    (二)采购计划审批:由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的采购计划经学院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标书审核:购置单位起草标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论证、终审、会签后,经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信息。

    (四)采购执行:购置单位对审批对完成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落实执行,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购置。其中行政办公类设备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及定额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22117号)执行。

    第十九条 已经论证获批的项目和已经审批的采购计划,购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须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附变更方案并作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较大时需重新进行论证。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学院实际,仪器设

    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网上竞价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下的仪器设备,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其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采购,绍兴市、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需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仪器设备,其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0元(科研经费5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施自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0元(科研经费5000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施高校竞价网竞价采购,按《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原则上由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 若因特殊情况或采用上述采购方式失败的项目,经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终审后批准其它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分院(部门)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项目拆分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采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仪器设备的采购均须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下称合同)。合同签订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合同,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代表学院签订合同;其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需通过一般合同会签,100万元及以上的需通过重大合同会签。

    第二十七条 采购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政府采购)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政府采购)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政府采购)标准合同文本的,统一采用学院标准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购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执行。其中,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

    第六章 验收与增置

    第二十九条 凡新购仪器设备不论金额大小都需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增置、支付等手续。仪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由购置部门与供货商共同完成货物交接和安装调试,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以合同为依据,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以招投标文件中相应条款为准。

    第三十条 货物交接。设备到货时,由购置部门与送货人共同检查外包装,清点数量,外包装完好、数量无误的设备可以进行开箱。货物开箱需供货商代表在场,共同核对设备及附件清单,检查是否完好无缺,如有破损、浸湿、变形、损坏等异常,购置部门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交接双方签字,并通知供应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安装调试。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由供货商指派的工程师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过程中,购置部门与供货商双方对照合同、仪器设备说明书,逐一进行各项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同时可进行设备维护及使用培训。

    第三十二条 实物及技术验收。

    (一)依据合同规定和实物装箱单,对设备及配件的品名、数量、型号规格、编号等内容,包括承诺赠送的物品,逐件清点核对,同时检查设备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二)依据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各项技术指标,逐项查验设备完成各项技术指标及参数的性能情况和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三)批量同类仪器设备可作抽样验收,一般抽样数量为310台件。

    (四)大型仪器设备或技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验收,验收人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提前阅读各类技术资料,准备好试验内容、测试样品等。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仪器设备单价与采购规模的大小,验收工作的开展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批量金额30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由购置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一人,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保管人、专业教师或技术人员等组成。资产管理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验收。

    (二)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联合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购置部门在学院OA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设组长一人,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人员、资产管理处人员、专家、专业教师或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保管人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验收小组需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形成《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验收报告》,其中大型仪器设备还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仪器设备外观完好、配件齐全、资料完整、各项性能符合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技术指标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并作出具体说明。

    第三十五条 购置部门和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等技术参数,如确需变更,须提交《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变更申请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中,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一起组织论证。

    第三十六条 购置单位需在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一周内,进入资产管理系统,登记仪器设备信息并上传验收报告、发票、合同、确认书、标签实物照片等材料,其中大型仪器设备还需上传《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经分院(部门)负责人初审、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打印固定资产增置单。

    第三十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完成增置手续后方可进行支付报销。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实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向学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分院(部门)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购置活动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院利益受损的,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2023515日第12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