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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行政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绍兴文理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5115号)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22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办公用房,分为办公室及服务用房。办公室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日常办公场所(面积包括单独使用的阳台);服务用房包括服务大厅、会议、接待、党员之家、文印、考务、资料、档案和仓储等用房。

    第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院对行政办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院内各单位开展纪律监督。各二级学院、行政部(处)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负责。

    第四条 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定额指标管理,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用房指标为“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二章 行政部(处)办公用房管理

    第六条 学院行政等部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以下测算标准乘上学院人事处确认的各部门实际定编人数核算,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办公用房及发展定位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本部门公用房分配、使用和管理。办公用房测算标准如下:

    (一)学院领导办公用房标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学院中层正职(含)以下人员的办公用房测算标准按9平方米/人;对中层干部及职员办公用房原则上要求两人及以上一间。

    第七条 对于学院内各部门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学院将对其使用房屋予以调整,使之达到定额面积。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院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

    第八条 各行政部(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会议、资料、档案、仓储等用房。

    第九条 鼓励各行政部(处)的党员之家与会议室合用,原则上在现有基础上不再重新配置。

              第三章 二级学院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实行二级管理。

    (一)学院对各二级学院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实行“指标管理”,即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在编在岗教师人数定额面积指标统盘切块到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统筹安排。

    (二)教师和党政用房包括分院党政办公室、教研室、会议室、教授工作室、教师休息室、档案资料室和仓储等。

    (三)教师和党政用房定额标准:以基数加人员定额确定,每个二级分院基本定额为200平方米(公共基础分院为100平方米),人员定额为每人10平方米(以人事处核定的编制数为准)

    (四)教授工作室按定额标准18平方米/人执行。

    (五)二级学院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标准9平方米/人;原则上要求两人及以上一间。

    (六)鼓励各二级学院利用会议室作为“党员之家”等多功能用途。二级学院可在分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教研室、教授工作室、教师休息室、档案资料室和学生用房等。

    (七)对于院内各二级学院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学院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纳入储备用房管理。

              第四章 其它管理

    第十二条 师生服务中心、安保中心、会议中心、考研辅导中心、教工小家等学院功能性用房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配置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一人只能配备一处办公用房;双重身份人员可选择就高标准执行;如在工作间或操作室有办公场所的原则上另外不再安排办公用房;超标的以调整为主,不新增隔断。确因工作需要或部门人员数量、用房结构等因素需要配置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要调增或调减办公用房,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或报备;办公用房作较大调整的,应将相关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岗、退休时,应及时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办公用房另作他用或变相他用,不得任意将房屋进行合并、间隔。严禁挤占教学科研等用房作为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行政部(处)作为本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用房自查自纠工作,公布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室地点、实际配置面积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对于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学院责令限期整改、甚至收回其房屋使用权,并视情节对该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2023417日第9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