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元培〔2011〕3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节省学院经费开支,保障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人员维护和专业人员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勤俭节约,提高利用率的原则。
第三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须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明确责任,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保养维护的管理,由于保管不善、私自外借、私自坼卸等情况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由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自己动手维修,要创造条件,培训人员,逐步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学校。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方式分为:由生产厂家维修,院外专业维修点维修和院内专业人员维修。维修完毕,由使用部门试机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支付维修费用。
第六条 凡需修理的普通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填写普通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系(部)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其中属厂方保修的仪器设备受损时,系(部)人员可直接与厂方联系,以便及时修复。
第七条 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保管人员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记录,经由使用部门与实验中心组织专家对设备进行故障评估,提出维修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维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属教学经费购置的,由各系(部)经费支出,属科研经费购置的,由科研经费支出,其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学院设备维护维修经费支出;属其他经费来源购置的,由相应经费支出。
第九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和实验中心须建立维修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资料、维修记录等,以备核查和再次维修使用。
第十条 实验中心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发的《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设备管理制度(试行)》中关于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