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元培〔2011〕116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的借用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确因教学科研协作需要,须按照规定填写借用登记表,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条 仪器设备借用根据借用范围可以分为院外借用和院内借用两类。
第四条 仪器设备院外借用需向实验中心申报核实,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借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院内借用可以分为系(部)内实验室借用和各系(部)之间借用。系(部)内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需经系(部)领导批准并报实验中心备案后方可借用;各系(部)之间仪器设备借用需经借用双方部门领导批准,再向实验中心申报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六条 借用仪器设备的损坏、遗失的赔偿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院外借用的租金,由实验中心根据仪器设备的价值和性能核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收取的费用上交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条 仪器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15天。确属需要继续使用是,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通过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返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实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