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元培〔2016〕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学院发〔2014〕1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图书资料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处置管理、评估、清产核资与绩效评估、计价、增加与账务管理、资产报告等。
第三条 凡属学院各类资金(学院预算资金、各类科研经费、贷款等)购入以及赠送、交换、无偿调入的图书资料,均列入图书资料资产的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图书馆对全院图书资料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图书馆图书资料资产的计划、采购、账物管理和产权登记、使用、安全、维护、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及教师课题经费图书资料的验收、分编加工、产权登记等工作。
(三)各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图书资料资产的计划、采购、登记、使用和安全、维护管理,并配合和协助图书馆进行本部门图书资料资产的验收、加工、报检、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图书资料资产的配置包括购置、接受赠送、调拨等内容。
第六条 图书馆、各系(部)、各职能部门购置图书资料资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一)图书馆和各需要配置的系、部门须根据学院事业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财力的许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于每年学院规定的时间前参照当年的经费额度,制订出下一年度图书资料购置预算计划,并报计划财务处,学院最后确定经费计划,并列入学院年度采购预算。
(二)图书馆的图书资料配置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及时组织好图书资料的验收、登记和报帐等工作。
(三)各系(部)、各职能部门的图书资料配置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求,一般进行自行采购,但大批量图书总价达到学院招标额度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四)各系(部)、各职能部门通过各种经费渠道进行图书资料配置时,应当进行查重,避免重复采购。
(五)教师个人以各类课题经费购入的图书资料须经所在系(部)备案、图书馆做资产登记后方可报销。教师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以长期使用所购图书资料,如因工作变动(离职或退休),所购图书资料需归还学院。
第七条 各图书资料使用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图书资料,可由图书馆进行调剂。
第四章 使用、安全、资产报告管理
第八条 图书资料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图书资料使用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部门须安排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图书资料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图书馆要建立、健全图书资料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图书资料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图书资料资产流失。
第十条 图书馆、图书资料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具有管好用好图书资料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院图书资料安全完整,各相关部门须制订具体的、适合部门实际的图书资料安全管理细则,并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做好本部门图书资料资产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招标、验收、安全使用、保管等图书资料使用和管理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图书资料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图书资料,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图书资料的;
(五)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十三条 图书馆须及时将图书资料(含系、部及教师个人保存)变动信息录入图书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图书资料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图书资料变动情况,并负责汇编图书资料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以便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处置包括调拨、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十五条 处置图书资料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图书馆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五)根据批复处置图书资料资产,包括销账和残值处理。
第六章 评估、清产核资与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馆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图书资料的拍卖、转让、置换;
(二)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图书馆开展图书资料的清产核资工作。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五)学院内部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第十八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资产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章 计价、增加与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的计价
须购入、调入的图书资料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具体计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的增加
(一)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图书馆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置。购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三)购置珍藏版图书,须成立论证和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四)资产购置活动中,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并依法履行。
(五)图书馆应会同购置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乙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一条 账务管理
(一)为加强图书资料的管理,学院建立账目登记制度,并实现计算机管理,以便随时查对。图书馆和财务部门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账相符,图书馆和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物相符。
(二)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图书资料资产账簿:1.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国有资产总账;2.图书馆设置国有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
(三)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图书资料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四)图书资料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资产清单,一式两份,使用部门、图书馆各留存一份。由图书馆填写资产增置单一式二份,财务部门、图书馆各留存一份。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五)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国有资产保管人和责任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