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更好地为教学、 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 738 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 128 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配置合理、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安全完整等原则。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国有资产宏观管理职能部门,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具体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产权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和安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与绩效评估、资产的计价、增加与账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资产报告制度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学院履行办学职能的物质基础。其主要来源包括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院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凡属学院各类资金(学院预算资金、各类科研经费、贷款等)购入的资产以及自制、赠送、无偿调入、盘盈的资产,均列入国有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实体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对土地、房产及其设施、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汇总、清查、评估等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信息收集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审核并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负责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和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个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和产权办理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盘活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四)负责归口资产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个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根据学院信息化工作需要,制定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及信息化平台建设论证等,制定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信息化系统、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等。
(二)教务处:负责学院实验室建设的归口管理,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等,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等;负责教学用房的建设方案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教学用房的验收。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编制并实施学院资产管理的工作计划;统筹学院资产建卡、建账、调配、清查和报废等处置工作;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信息收集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负责资产管理的过程监督和国有资产的绩效考核。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负责行政办公设备、行政用房的管理,对仪器设备、土地和房产相关设施、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和评估工作,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进行监督;负责制定仪器设备购置的计划编制、可行性论证、技术指标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绩效评估工作 等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学院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专项特种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工作;牵头负责学院的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参与新建楼房接收与移交工作;负责学院行政用房的分配、调拨、使用管理;负责学院行政及家具设备的购置管理;牵头负责全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绩效考核工作。
(四)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根据学院科研工作需要,制定科研实验室、科研平台等建设发展规划及科研实验室等设置、调整、撤销论证等,制定科研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等。
(五)基建后勤处:负责土地、留外楼、青年教工公寓的管理;负责学院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负责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校园环境设施、树木、校内水域、部门所属的设备设施等的日常维护与维修等管理。
(六)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和其他从事经营的托管资产的管理,实现学院资产增值和资产效益最大化。
(七)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及电子数据资源的管理。
(八)计划财务处:负责对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九)审计处:负责对全院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管。
(十)保卫处:负责全院资产安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校园安全设施、设备的规划、管理,协助基建后勤管理处做好维护工作。
(十一)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用房的分配、调拨、使用管理工作。
(十二)各分院、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安全、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职能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登记、报检、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产权登记是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全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的宏观管理部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范围内资产登记、界定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院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多渠道经费来源和设备建设项目,对全院进行设备经费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与浪费。
(一)各需要配置的分院和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财力的许可,从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于每年学院规定的时间前,制订出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论证排序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计划财务处编制设备经费计划方案,学院最后确定设备经费计划,并列入学院年度采购预算。
(二)各单位在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时要充分考虑用途和使用效率,并详细提出需添置资产的明细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资产购置的需求论证工作、资产管理处组织对资产购置的配置论证。凡用途不明,要求不清,效率不高的,学院不予编入。一年内不能投入使用的,原则上不编入。一年内不能完成采购任务的,原则上不延至下一年度。
(三)各分院、职能部门通过各种经费渠道进行设备配置,须向资产管理处递交采购计划,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已明确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暂无标准的,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本着效益与节约的原则起草制订相关的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认真及时组织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六章 资产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院各类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必须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安全管理细则,并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切实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保卫处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院资产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招标、安装验收、安全使用、保管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有资产的;
(五)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国有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学院审批,学院根据资产报废申报部门提供的材料、专家鉴定及职能部门处置意见,进行审批;
(六)报学校审批,学院根据资产报废申报部门提供的材料、专家鉴定及职能部门处置意见,最终报学校审批后出具批复文件;
(七)完成备案,按程序完成审批手续的报废资产清单及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根据批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销账和残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国有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和对外担保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年第10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 号)等文件执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院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三)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清算;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院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
第三十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院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院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清产核资: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五)学院内部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使用频率、综合性能、维护成本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从而为学院有效配置、科学管理国有资产提供客观依据。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绩效评估工作,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和性质,从多方面入手,制订出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价,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学院对同类国有资产进行配置、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使用频率:指该设施被使用的频率,如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等;
(二)综合性能:指使用者在使用过后对该设施综合性能的客观评价;
(三)维护成本:指维护该设施在一定时期内需要投入的人财物成本;
(四)社会效益:指运行该设施在一定时期内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如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科研成果出产率的提高,行政办公效率的提高等;
(五)经济效益:指运行该设施在一定时期内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如办学成本的降低,经营性资产的增值等。
第九章 资产的计价、增加与账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的计价购入、调入的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具体计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资产的增加
(一)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三)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须成立论证和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四)国有资产购建活动中,应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五)国有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单位(乙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三十六条 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学院建立账目登记制度,记录全部国有资产,相关数据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以便随时查对。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账相符,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物相符。
(二)根据资产管理系统使用权限设置国有资产账目:1.资产管理处拥有登记国有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登记、查询、变更、处置、审核等权限;2.归口管理部门拥有国有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目登记、查询、变更、处置等权限;3.使用部门拥有分类明细账目登记、查询、变更、处置等权限。
(三)国有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在国子资产管
理系统内填写、申请,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完成资产相关登记、处置工作。
(四)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在国子资产管理系统内变更国有资产相关记录。
第十章 信息化建设与资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全部纳入省财政厅资产云系统和国子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院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八条 各固定资产归口部门加强新配置固定资产信息 录入管理,全院新增资产,按照能录尽录的原则录入资产云系统和国子管理系统,为准确计提折旧、分类摊销费用、确定权益、报送信息等提供基础性资产信息数据。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联动机制,确保固定资产、财务数据动态匹配,全面提升数据质量,达到帐账相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固定资 产绩效考核评价,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 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 738 号)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的主 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制度建设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包括处置固定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 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固定资产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2年11月2日第22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学院元培〔2014〕1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