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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4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丢失、被盗,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赔偿办法》(绍学院发〔2016〕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制订必要的保管制度,落实保管人员和岗位责任制。师生员工都应自觉保管和爱护仪器设备,尽力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条  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须查明原因和区分责任,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对直接责任人除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外,须进行经济赔偿。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后,各使用单位应查明损坏、丢失、被盗的情况及原因并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学院保卫处。

    第五条  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为责任事故,均须以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或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保管或管理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

    4.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5.未经批准,私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被盗;

    6.其他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酌情减轻赔偿,减轻赔偿比例为20%-50%: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

    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

    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接近报废程度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4.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5.损坏较轻或丢失低值零配件,当事人积极及时修复且达到损坏前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局部损坏可修复的,且达到损坏前技术指标的,只计算修理费;

    2.损坏修复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除计算修理费,须计算损失价值,损失价值由专家组评定;

    3.丢失、整机损坏、被盗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赔偿。

    第九条  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其中:折旧比例=(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当计算结果低于原值的5%时,按原值的5%计算剩余价值

    第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事故时,各使用单位应迅速开展调查,同时填报《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报批单》,并在一周内报送资产管理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情况,隐瞒不报的,除责令赔偿外,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被盗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十二条  有关使用单位提出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赔偿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的赔偿处理意见,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通知单》。各分院(部)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一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从责任人下个月工资收入中扣除。

    第十四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六条  赔偿缴款手续在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七条 家具损坏、丢失、被盗的赔偿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21019日第21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绍学院元培〔2016〕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报批单

    2.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报批单

    No:

    设备名称

    仪器编号

    购置日期

    使用部门

    型号规格

    单价

    责任人

    规定使用年限

    报废日期

    损坏

    丢失

    详细

    被盗

    经过

    原因

    (可附页)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使用

    部门

    领导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保卫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

    分管

    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叁份,使用部门一份,资产管理处一份,学校报备一份。

    附件2

    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 产 类 别

    使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机动车)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或30万公里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或25万公里

    4

    两轮摩托车

    8年

    5

    三轮摩托车

    8年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年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8年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6年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年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年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6年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6年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年

    2

    电冰箱

    6年

    3

    洗衣机

    8年

    4

    摄像器材

    12年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10年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2年

    7

    中央空调设备

    15年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办公家具

    15年

    文件柜 保密柜 茶水柜 会议桌

    20年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2年

    2

    厨房设备

    8年

    3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年

    4

    电子设备

    6年

    5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6年

    6

    音响设备

    12年

    7

    健身房设备

    8年

    8

    通讯设备

    8年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年

    机械设备

    12年

    动力设备

    15年

    传导设备

    22年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备注:参考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以及省厅规定    

                                                                                       2010年7月11号绍政办发【201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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