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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9    点击次数:

各分院、部门: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节省学院办学经费支出。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11〕37号和《绍兴文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及验收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现状,现将相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1.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设备使用部门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提交资产管理处进入审批流程,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仪器设备维修预算经费在1万元及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派专到现场鉴定;在1万元及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验收在完成维修后30天内进行,设备使用部门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资产管理处会同设备使用部门和维修厂家及时开展维修验收工作。维修更换的零部件交至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完成维修后,准备《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和厂家维修报价单、合同、发票等资料,及时提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

4.仪器设备的维修费按照不同的购置和使用渠道进行列支:(1)教学、行政日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其维修费用将由实际使用并负责保管的各分院(部、处)承担,并从各自的部门经费中列支。其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将由资产管理处管理的专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中列支。(2)通过科研经费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其维修费用将由相应的科研经费中列支。(3) 通过其他经费来源购置的仪器设备,其维修费用将依据具体的购置渠道,从相应的经费中列支。

5.维修服务项目的采购按学院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6.维修费用报销时,如发票内容为维修费,按服务费处理;如发票内容为零配件,则按耗材处理,不再做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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